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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因非自愿性原因中断就业引起收入损失时所给予的经济保障。实施失业保险的国家主要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现代失业保险是从19世纪前欧洲工业化国家中以行业为主的失业救济基金会和地方政府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发展起来的。1906年,挪威制订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失业保险法,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1911年,英国制订了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法。20~30年代,失业保险制度在欧洲、美洲的工业化国家相继建立。

失业保险大体可以归纳为 3种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凡在规定范围内的雇员都必须参加。

(2)补贴性的自愿失业保险。除某些情况下规定工会会员必须参加外,一般可自愿参加。

(3)失业援助。对符合家计调查所规定的标准的失业者给予救济。这种方式通常作为失业保险的补充措施,对于那些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或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期限已过的失业者提供援助,只有少数国家单纯实行这种制度。

失业保险有法定的资格条件,一般要求有一定的合格期,即失业前的就业期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有客观的离职原因,如自愿离职或因行为不端被解雇,则推迟享受救济金的时间或取消享受救济金的资格;原来有劳动能力,但因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则转为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有寻找工作的意愿,并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或其他方式表明其愿望。

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标准通常为失业者原工资的50~60%,失业援助救济金一般发给固定金额。有些国家对所有失业者规定统一的发放期限;有些国家则根据失业者的就业年限或交纳保险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的发放期限。失业保险救济金在发放前一般需经过一段等待期(通常为3~5天),以便于职业介绍所在此期间为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