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aoxian guanli
[外文]:insurance management
对保险经济要素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活动。目的是实现保险经济活动的合理化,取得保险经济最佳效益。
保险宏观管理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发展规模、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保险企业的设立(包括营业限制、资金、保证金、核批程序等)、保险企业的解散(包括解散事由、清算人委派、未到期保单的转让及处理、营业许可的吊销等)、保险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范围和内容(包括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资金运用、最低偿付能力及保险金额的限制、超额承保禁止、保险门类及险种设立等)。西方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英国的《保险公司法》、德国的《保险管理法》均属此例。中国1985年3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概括地总结了中国的保险体制、现行管理模式和保险市场结构,并确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中观管理各保险企业组成行业公会,公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保险行业内部的相互关系进行自我约束和协调,例如在保险费率、保险种类、保险经营手段和保险竞争等方面达成某种协议或作出相关的规定。这些协议或规定虽无法律效力,但凡公会会员均应共同遵守。因此对会员来说,这些协议、规定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保险微观管理保险企业内部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及劳动人事管理。
保险企业计划管理用计划形式组织、领导、监督和调节保险经济活动。是保险管理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也是企业各项管理的基础。保险企业根据国家对保险业的要求及全社会对保险的需求,确定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制定保险企业的计划,并向下级公司提出要求和目标。各下级公司根据计划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和本地区对保险的需求向上级公司报送自己的计划。上级公司对报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级公司的计划年度任务。保险企业计划工作包括编制计划、组织执行计划和监督控制计划三个阶段。
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对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是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即资金的取得、运用和分配。财务管理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反映,既是经营好坏的标志,又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后表现。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环节的管理。
(1)展业管理。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由保险人开展服务工作,对危险有保障需求的众多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展业管理包括了解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和信息管理,对展业对象的管理,以及选择风险和设计险种。
(2)承保管理。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要保条件、承保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责任等进行审核、监督和控制,以保证业务的承保质量。通过对要保条件和承保标的的审核,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选用条款、确定费率提供依据。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最高额度。通过对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的审核,确定保险额度的合理性,对明显超过标的价值和难以确定偿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应当予以调整,或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审核保险责任就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企业选用合适的条款,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对灾害事故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或除外责任,对不可保的责任予以严格控制。根据承保条件和承担的风险责任制定合理的费率,确定被保险人应付的保险费。
(3)分保管理。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受资本额、总准备金的积累、经营风险的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集中程度的限制。保险人在测算自己可以承担的最大限额后,将其余部分通过同再保险人(或称分保业务接受人)订立分保合同转由分保接受人承担。这是保险人控制承保责任,保证企业财务稳定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手段。
(4)防灾管理。防灾防损是为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有效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理赔(给付)管理。保险人履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应享受保障的权益。理赔管理实际上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查勘、核损、计算赔额。通过对诸损案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出现错赔、乱赔、滥赔及惜赔,正确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理赔管理的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以及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两个方面:
(1)劳动管理,对职工定员、劳动组织和劳动计划的管理,通过合理组织劳动,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
(2)人事管理,调整人与其所从事的工作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中心,把对职工的招收、分配、教育、培训、考核、使用、奖惩、调动、劳动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有机地、系统地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