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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其性质和特点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

中国古代家庭财产由家长全权支配。《礼记·内则》记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在外国,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市民法采用夫妻财产合一制,成立有夫权的婚姻时,妻子的财产权为夫权所吸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后期的万民法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成立无夫权的婚姻时,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如经妻子委托,丈夫得代其管理财产。到近、现代,夫妻财产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的相互权利一章有195条;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一节有201条。

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当代各国立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从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看,可分为两类:

(1)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选定财产制,其契约称为婚姻财产契约,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列举若干种约定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选用。

(2)法定财产制,即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所做的一般的、标准化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如未选用约定财产制,则适用法定财产制。从内容和特点来看,夫妻财产制可分为:

(1)统一财产制。妻子将其原有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丈夫,本人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终止时,丈夫应将此项财产返还给妻子或妻子的继承人。

(2)共同财产制。将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婚姻终止时才依法分割。基于共有范围的不同,共同财产制可再细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3)联合财产制。婚姻成立后,夫妻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将其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原有财产有使用权、收益权、孳息的所有权,甚至可不经妻子的同意,进行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

(4)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即使采用分别财产制,妻子也得将其财产交丈夫管理。有些国家还将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加以折衷,制订出婚权财产制、所得参与制、剩余共同制等新的制度。各国法律常以上述所列财产制中的一种作为法定财产制,而以其他数种作为约定财产制。也有只采用法定财产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早期亲属法所定的夫妻财产制,虽比封建时代进步,但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仍然受到很大限制。现代许多国家中夫妻财产权利在形式上渐趋平等。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都在研究进一步改革夫妻财产制的方案,从发展趋势看,主要倾向于采用分别财产制,或者采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归双方共有的制度。当然,法律上的平等还不是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于任何国家的夫妻财产制,都应当联系已婚妇女在实际上所处的经济地位来考察。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1930)亲属编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为约定财产制。在男性家长掌握家庭财产权力的情况下,这些夫妻财产制在当时的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在财产关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此规定,中国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以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包括劳动所得和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双方在收入上的差别,并不影响他们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即使一方有收入,另一方没有收入,一方的收入也应依法作为共同财产。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中国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另作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必须自愿、合法,更不得以此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夫妻双方还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14条)、互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第18条)。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遗产的范围。在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妥善处理(第3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