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本条是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中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满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一年期满经评估、批准提前解除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期满时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根据本条规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不需要再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但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3日前通知决定机关。这项规定,有利于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落实管控责任,有利于形成戒毒工作一体化,戒毒人员出所前三天,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得到其即将出所的通知后,可以尽快将相应信息录入到吸毒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检查戒毒人员是否脱管、漏管,可以随时掌握其戒毒效果。
根据本条规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作“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送达戒毒人员本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是戒毒工作的法律文书,其制式有待统一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所送达戒毒人员本人时需要其签字,并留存一联人戒毒人员档案。
根据本条规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所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这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或者延长决定由决定机关通知的规定不同。同时,通知的内容也有差别,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仅要告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被解除、将回到社会的情况,还要告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有义务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该戒毒人员领回,做好衔接工作,并给予相应的照管。这是为了防止一些戒毒人员出所后家属找不到、派出所不知其行踪、完全处于脱管状态的现象,在总结一些地方将戒毒人员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赋予家庭、单位、派出所帮教、管控吸毒人员的义务,将有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奉成效,提高操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