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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已经完成生理脱毒、身心康复治疗阶段的人员,在融人社会阶段及时获得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通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顺利就业直接影响到前段戒毒治疗效果的巩固。因此本条着重强调社区康复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重点提供各项服务。《禁毒法》规定,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戒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向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本条规定的心理治疗或者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应当综合协调县级公安、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具体职责,为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相关服务。特别是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卫生行政应当指导社区医疗机构在心理治疗和辅导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社区民警对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也不能放松,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社区康复期间检测的频率。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发现社区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康复执行地的,应当参照社区戒毒工作的做法,为其变更社区康复执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