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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 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前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程序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与《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第三款“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相衔接,作出更细化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禁毒法》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批程序、决

定机关作出规定,本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的审批时限和出具法律文书以及文书送达作出规定。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还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在提出建议和批准建议过程中都需要衔接。如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不提出时限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的意见可能不能及时得到回复,这将直接影响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对戒毒人员的诊断评估工作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诊断评估结果需要告知戒毒人员本人并对全体戒毒人员进行公示,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诊断评估结果提出提前或者延长的意见,如果得不到及时回复,强制隔离戒毒所将不知所措,不利于场所管理秩序,影响场所管理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提出延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如得不到及时回复,该戒毒人员期满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如继续执行则是违法,如不继续执行则是对诊断评估结果的否定。所以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作出回复意见的时限,非常必要。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进行回复。

根据本条规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本条规定与《禁毒法》第四十条相衔接。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提前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决定,应当制作,提前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关于送达,送达的对象是被决定人,送达的主体是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提前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所或者批准机关直接将决定书交付给被决定人,被决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为了有利于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派出所及时了解戒毒人员现状,便于落实帮教、监护、管控措施,应当将提前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决定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派出所,与《禁毒法》第四十条将对通知的规定相衔接。与《禁毒法》第四十条规定略有不同的是,被通知的派出所可以是被决定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也可以是被决定人的现居住地派出所。这符合我国人口流动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现实情况,增加现居住地派出所,有利于将对戒毒人员的帮教和管控责任落实到位。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家属、所在单位和派出所的时间应在“提前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本人之后的24小时内。通知提前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的主体,与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主体相同,是批准机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执法中要注意按时限要求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