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本条是关于对戒毒人员脱逃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脱逃的处置。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戒毒人员脱逃行为是抗拒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但由于戒毒人员不同于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其现实危害性不同,脱逃行为引起的后果不同,所以公安机关既要积极追回脱逃戒毒人员,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像追捕逃犯一样去操作。要充分发挥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作用。
2.被追回的期限计算。与对所外就医的处理不同,脱逃期间的戒毒期限不计人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实践中,脱逃戒毒人员被异地公安机关查获,送人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可能有诸多不便,查获地公安机关也可以送人本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剩余戒毒期限,但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另外,对脱逃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通知原决定机关和原强制隔离戒毒所。
3.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这项规定对戒毒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性,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常的管理秩序。强制隔离戒毒尽管是一项教育、挽救措施,但具有强制性,戒毒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规范和制度,脱逃行为是戒毒人员对法律的对抗,也表明他们仍然期望毒品,需要较长时间康复,因此,规定脱逃人员不得提前解除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