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本条是关于社区康复人员到社区康复执行地报到、签订协议和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再次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社区康复人员到社区康复执行地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根据本条例规定,社区康复工作也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社区戒毒工作的做法,成立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或者指导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康复措施。社区康复协议的内容应当与社区戒毒协议的内容基本一致。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法定情形。本规定主要针对部分拒不签订社区康复协议或者虽然已经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但不积极履行社区康复协议内容的人员。《禁毒法》施行后,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很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康复措施,拒不签订社区康复协议。对这部分人员如何依法处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例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