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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行政生效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李鹏总理1997年7月3日签署223号总理令,发布本条例,本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开始实施。本条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关于法律、法规施行时间

法律、法规施行时间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即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一般是不需要准备时间,或者是需要立即实施的。由于本条例是《烟草专卖法》的实施条例,烟草专卖的基本制度、原则和立法精神已在《烟草专卖法》中作了规定,本条例仅是对《烟草专卖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的具体化,也就是依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所作的具体规定。《烟草专卖法》已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五年多来,已被社会所了解,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同志也十分熟悉。因此,依据《烟草专卖法》制定的实施条例的施行没有留出准备时间,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法律、法规施行时间的第二种情况是,从法律、法规的公布到施行留出一段时间,以便作好法律、法规施行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是为了广泛的进行宣传,以让社会和有关方面了解该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新的法律制度和要求;另一方面,有关的执法部门也需要作好执法准备,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准确执行。例如,《烟草专卖法》即是1991年6月29日公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公布到施行有半年多的准备时间;法律、法规自另一部法律、法规实施后开始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前两种情况比较常见。

二、《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是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通过有三种情况:一是明确授权某一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和执行。二是行政法规已对某一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范,或者不宜将此类重大问题交付较低一级的机关去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不需要制定实施办法。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问题,更应当考虑有权设定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必须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问题。三是行政法规不明确规定是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部门或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实施条例》没有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但在有关章节的具体规定中,已明确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这也是一种授权性规定。烟草行业是国家统管的垄断经营的行业,烟草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是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因此,烟草专卖管理不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可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至少有以下两个办法,需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烟草专卖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健全、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坚持烟草专卖制度至关重要。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对烟草专卖品的垄断经营和统一管理。

除了这两个管理办法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其他具体管理办法。

三、关于法律解释

法律的解释通常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宪法规定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解释行政法规。立法解释和所有解释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施条例》的立法解释应当由国务院作业,其他机关无权对《实施条例》进行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授权司法机关在将法律规范适用具体案件时,对有关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这就是说,《实施条例》的司法解释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学理解释,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例如,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学术研究、著作、教科书、讲座、辅导以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和讲解,都属于学理解释。本书对《实施条例》所做的释义即属于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对学习、宣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帮助理解、掌握法律,具有一定意义,虽然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应当严肃对待,不可任意加以解释。《实施条例》的学理解释,旨在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实施条例》,不具有约束力,也不能作为处理相关法律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