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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行政主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的处罚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无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由于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吸烟以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我国历来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控制发展政策,对卷烟和其他烟草制品课以重税。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颁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目的就在于国家要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盲目建厂,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布局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地调配。因此,《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烟草制品,否则即为非法生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是烟草制品的直接辅助材料,烟草专用机械是直接用于生产操作的专用设备。上述产品的生产如果管理不好,不仅会造成产大于销,浪费资源,影响烟草制品的质量,理为严重的是,它可以为社会上非法生产和手工卷制及计划外烟厂生产假冒卷烟、牟取暴利的行为提供辅助材料市场的正常秩序,直接危及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因此,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被《烟草专卖法》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草专卖品。国家对生产以上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如同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一样,实行严格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除国家定点生产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外,还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生产上述烟草专卖品的企业。这些企业都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否则为非法生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令。

具体来讲,上述非法生产的行为应承担如下的法律责令: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首先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责令关闭意味着对无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禁止其继续进行非法的生产活动。其次是没收违法所得,使违法人因违法活动所得之经济利益不能实现 ,从而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再次是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从经济上对违法人予以制裁,最后还应当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其法律责任同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基本一样,即首先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但并不一定关闭企业,这一点和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有所不同,因为这些企业还可以从事烟草专卖品以外其他产品的生产);其次也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相比,《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两点必须予以说明。

其一,《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没有规定交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和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而《实施条例》则作了规定。这实际上是实施条例对法律本身的补充和完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公开表明国家对非法生产活动予以打击和禁止的坚决态度,对违法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二是对国家计划外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不应让其流入市场,以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烟草专卖秩序。

其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可以并处罚款”,是一种选择性的条款,即可以处,也可以不处。而《实施条例》规定则是“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意思是必须下以罚款,这里实际上加重了对违法者的处罚,有利于制止这类违法行为,提高烟草专卖制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