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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要求海关监管区内经营的免税外国烟草制品必须在条包和小包上加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关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小事,它对于加强对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这些外国烟草制品是免税进口的,而进口烟草制品的关税又很高,因此,如不严格加以管理,这部分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就极有可能冲击国内市场。现实生活中,一些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非法将这些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提供给海关监管区以外或者无特种烟草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这无异于走私烟草制、逃避国家关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免税进口的外国卷烟、雪茄烟和条包和小包上加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就是给这些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一个特殊“身份标志”,使人们一目了然,使其无法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区域或者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销售,从而保证免税进口的外国烟草制品严格限定在海关监管内的保税店销售,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内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秩序。因此,在免税进口的外国卷烟、雪茄烟的条包、小包上加注专门标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管理手段。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从事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履行这一法定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未在其经营的卷烟、雪茄烟的条包、小包上加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的,可以处以罚款,具体数额由处罚机关在其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幅度内自由掌握。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既可以是海关,也可以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标注的专用标志必须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注任何其他部门或者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志都是无效的,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