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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

主旨

本条是免税进口烟草制品仓储保管和进口计划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我国自1979年开始经营免税店业务,起初在北京、上海和广州机场海关外出境通道设立免税店,为离华的旅客提供免税商品,主要是烟、酒。以后扩大到全国三十多个口岸机场、码头的海关外出境通道。现在深圳、珠海的免税店不仅设在出境通道上,在海关外的入境通道上也有其销货点,同时为离华和来华的旅客提供服务。在北京的长安商场也设有免税店,为在中国工作或旅游的人员提供服务。目前,国内大部分免税店归几家旅游局的中国免税品总公司管理,也有属其他部门和地方领导管理的。由于免税卷烟的经营虽在关外,当仍在中国境内,因此《烟草专卖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主要是卷烟)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从这几年的实践看,各免税点卷烟进货渠道没有纳入专卖管理,免税进口的卷烟有流入国内市场的现象。据此,《实施条例》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制定的报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进货计划。具体业务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通过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即免税经营外国烟草制品的企业每季度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报进货计划,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洽谈,与外商签订合同,组织进口并组织调拨供货。海关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计划,分批核销中国烟草总公司给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供应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的企业,不得自行从国外直接组织货源,也不得从事转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