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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准运证发放及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两个核心内容,这两项制度贯穿于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整个过程中,这两项制度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烟草专卖管理能否真正实现。目前,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地下烟厂违法活动仍然十分严重;无烟草专卖品批发、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零售业务的现象仍很突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等等。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一、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发放和管理机关,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即《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有效的管理,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或者滥用职权。通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工作,使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