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内容如下: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送达回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只对原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税务机关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经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税务机关完成送达行为的一种书面凭证。它能证明税务机关与受送达人之间已经发生送达关系这一事实,并能以文字形式记载送达的准确日期。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收件日期;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等。

送达回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送达回证是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收到税务文书的证明文件。送达回证有一定的格式,其内容主要包括:被送达税务文书的名称、受件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送达日期等。受送达人或者其他其他签收人收到税务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人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受送达人收到税务文书的最有力的证据。

2、送达回证记明了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收到税务文书的时间。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税务文书的日期,此日期在法律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从该日期开始,税务文书已经送达受送达人,推定受送达人知道了税务文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