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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继的启动事由

诉讼承继的启动事由

所谓诉讼承继的启动事由,也可以称为诉讼承继的引发事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事件或法律行为,导致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将有悖于诉讼的目的,从而引发诉讼承继。从上述诉讼承继的启动妻件来看,凡是够引发启动要件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诉讼承继的启动事由,即当事人不实在的事由、缺乏当事人能力的事由以及当事人不适格的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学理上分析,经常出现的事由主要有: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丧失实施权之基础;当事人一方将身所承担诉讼标的内容之权利义务转移给诉讼外第三人,或者将争系物转移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承继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此处将当事人死亡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终止作为诉讼中止事项,没有从当事人变更的角度对此进行说明。更没有规定出现丧失诉讼实施权之基础以及系争物或权利义务之转让应采取的对策。例如原告P诉被告D要求返还租住的房屋S,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原告P将房屋转移给了第三人T。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P与D之间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S的所有权就归T所有。在诉讼中,P向D请求返还租住房屋就丧失了法律基础。法院经过审理发现P实际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人为T,同时D确实租住了房屋S须返还房屋S。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可以追加T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P对房屋s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没有意义,而T在诉讼中却不能享有当事人之地位,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败诉风险极高。欲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比较勉强的,法院只能做出驳回P诉讼请求的裁判,此时T再次向法院起诉,整个纠纷才可能得到解决,而且,前一个诉讼标的的既判力以并不能约束T可能提起的诉讼,这样就必须重新对争议事实进行认定,严重响了诉讼程序的效率。因此,立法对诉讼承继现有规定不完善,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大,将更多的情况纳入到诉讼承继制度启动事由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