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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的事由

诉讼承担的事由

1.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分立的,由分立后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4.法人终止

(1)在诉讼过程中法人被撤销的,由决定撤销法人的主管单位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法人破产的,由破产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