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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承担的内涵

诉讼承担的内涵

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移转,指在诉讼系属中,当事人若将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因此取得当事人地位,有诉讼承继主义和当事人恒定主义两种立法例。

所谓诉讼承继主义,指由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代替原当事人(出让人)而成为正当当事人,继续原来的诉讼,原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判决的既判力及于继受人和出让人。

所谓当事人恒定主义,指出让人在诉讼系属中仍是正当当事人,形式上不发生当事人变更,继受人不得以受让诉讼权利义务的地位另行起诉;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继受人可以代替出让人承担诉讼,或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出让人非经继受人同意不得处分已出让的实体权利义务;继受人即使没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案的既判力也及于该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