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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本的构成

诉讼成本的构成

诉讼成本的总构成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指广义上的诉讼费用,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文列举的为限);

(2)当事人因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出的费用;

(3)当事人为进行诉讼活动而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如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因收集证据、赴外地开庭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4)在诉讼中,由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及有关的财产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用于提供担保而不能有效地投入生产、经营和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当事人因参加诉讼活动所耗费的精力与时间;

(6)当事人因妨害诉讼受到强制措施而缴纳的罚款和因受拘留而无谓耗费的时间;

(7)法院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审判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审判设备的添置、保养费用以及审判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等;

(8)审判人员因办理案件所耗费的精力与时间。

应当明确,在以上所列各项诉讼成本中,有些属于必要的诉讼成本,即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诉讼都不可缺少的成本开支,如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等。有些则属于选择性的诉讼成本,即并非是任何一个诉讼都必须开支的诉讼成本,如因强制执行而产生的执行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等。在选择性的诉讼成本中,还包括一部分无谓的诉讼成本,它不仅并非是任何一个诉讼都必须开支的诉讼成本,而且其开支并非是为了满足诉讼本身的内在需求,如当事人因妨害诉讼受到强制措施而不得不缴纳的罚款和因受拘留而在公安机关无谓耗费的时间,即属此类诉讼成本之典型。在此还应强调指出,由于诉讼成本并不完全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故从广义上讲,它似乎还应当包括诉讼的伦理成本,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发生本身以及为解决冲突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评价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亏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