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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的诉讼。2人以上的原告称共同原告。2人以上的被告称共同被告。 在共同诉讼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中世纪,法兰克王国《萨利克法典》对共同诉讼已有明确表述:如果有人侵犯人家的农庄,所有被揭发参与侵犯的人,各须罚款63金币。19世纪,法国和德国民事诉讼法,都对诉讼物为2人以上的权利义务,一同起诉、应诉作了明确规定。其后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也都对共同诉讼(或多数当事人)设有专节。

共同诉讼与诉的合并

都属于合并诉讼,但二者有所不同。

(1)共同诉讼是不同的人就同一事件共同起诉、应诉;或者一人起诉后,他人以同等资格参加到原告一方为共同原告,一人被诉后他人以被诉身份参加应诉而为共同被告;或者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由其2个以上的继承人承担诉讼;或者同一法院对几个原告人各自提起的诉讼,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合并审理。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诉之主体的合并,是广义的合并诉讼。

(2)诉的合并是指同一人就不同的事件进行诉讼,或原告起诉后追加新诉;或被告提起反诉;或对同一被告有数项要求,属同一法院管辖,可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而进行合并审理。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诉之客体的合并,是狭义的合并诉讼。

共同诉讼的要件

共同诉讼除当事人一方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

(1)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如2人以上的共同所有人、共同继承人、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从而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者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如几个人因共同权利受到侵犯而为共同原告,或几个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而为共同被告,或在法律上订立契约的一方对对方几个共同订约人提起给付之诉,也都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客观要件是:

(1)受诉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对诉讼的合并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

共同诉讼的种类

(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是不可分离之诉,共同诉讼人由于权利或义务而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受诉法院只能作出统一的判决,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必要共同诉讼或特别共同诉讼。

(2)诉讼标的只是同种类的诉,是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权利或义务并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在诉讼理论上称为普通共同诉讼或通常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

外国立法大多规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有效,否则对全体不发生效力;诉讼对方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的行为对全体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必要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其中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