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本条是关于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条强调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生产安全,强制性标准是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二、《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设计文件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筑结构安全非常重要;同时,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作业和安全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保障。下列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地下管线的防护:地下管线的种类和具体位置、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2)外电防护:外电与建筑物的距离、外电电压、应采用的防护措施、设置防护设施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作业事项、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深基坑工程: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护壁、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计算和验算、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安全作业注意事项等;对于特殊结构的砼模板支护,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模板支撑系统结构图及计算书。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施工单位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将可能成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因此,当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或者设计的结构特殊时,要在设计文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提出安全操作、运用建议,防止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国际通行做法,确定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本条明确了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的,设计单位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我国目前对设计行业已经实行了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注册制度,并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实行签字盖章制度。鉴于注册执业人员所包含的种类还在逐步完善,而注册建筑师是由国务院于1995 年9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确定的,因此,本条规定了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