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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涉及的主体比较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如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有的企业在工程分包和转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财产安全于不顾,影响极其恶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比如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冒险蛮干。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墙上挂挂、口上讲讲,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企业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还有的企业缺乏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些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整个论证、修改过程中始终明确的指导思想就是,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将两部法规规定的制度落到实处,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因此,本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就是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主要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的监督管理重在确立制度,而不是设立更多的许可、收取更多的费用,这种监督管理与企业日常的生产活动也是有区别的,政府不能为企业包办代替,安全生产的责任还是在企业身上。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就是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撤离施工现场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劳动者生命权的思想。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条例重要法律依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有必要将两部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对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和措施也正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设定的。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整个条例的内涵和精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