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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供应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建设单位(甲方)供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甲方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合适、合格的材料。《建筑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建设单位利用其材料采购权,提供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未限制建设单位提供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设备,应当将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供时间、地点等内容填写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二种方式,由施工单位(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即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第三种方式,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指定采购某生产厂家的材料设备,这会出现以下的问题:一是,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的实际采购价格超过市场采购价格;二是,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待料,影响工期。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各自的责任作出约定。此外,对于由施工单位购买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到货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相符合的产品,建设单位代表可以拒绝验收,由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本条对建设单位在材料设备供应环节的要求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首先,由于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质量后果都是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是最为关心的,在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建设单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施工单位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哪种供货方式等,在合同约定之外,建设单位不得再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对施工单位施加影响;其次,无论施工单位在购买、租赁还是使用有关安全生产的材料设备时,建设单位都不得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要求;第三,本条重点强调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包括脚手架、模板、扣件、螺栓、卡扣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压水口、泵房、水塔、水塘、水井、水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防机动泵、消防服装及防护用品和其它通用的、活动的灭火抢险实战用具。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情况是相当复杂,千差万别的,条例中不可能都一一列举出来,但总的原则就是任何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