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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主旨

本条是对劳动保障监察的投诉制度和举报制度以及有奖举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举报制度

(一)举报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国家机关对非涉案组织或个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举报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举报的受理机关是国家机关。除此之外,其他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举报的受理机关。二是,举报人必须是非涉案单位组织或个人。举报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具备“非涉案”这个基本条件。“非涉案”是指作为举报人的组织或个人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或利害关系。三是,举报的范围是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

有奖举报。是举报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从而增高公众参与度。

(二)举报制度的原则

一是,便民原则。举报工作机构的设置、受理、查处程序的规定,不仅要利于专门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还要便于群众了解和操作。为此,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举报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等,使人民群众对举报工作的基本内容有地较清楚的认识。二是,保密原则。为了保护举报人,便于举报案件的查处,对于具体案件的举报、受理、查处等工作过程,不宜向社会公布,必须严加保密。有些可以公布的信息,也要注意公布时机。办案人员违反保密规定,致使案件的查处无法进行或者举报人受到侵害,后果严重的。泄密人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实事求是原则。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要有明确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受理机关查处举报案件时,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举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举报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条例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举报制度。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有打击报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人的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等。明确了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受理机关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范围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或者线索。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即对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投诉制度与举报制度都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救济方式,但与举报制度相比较,投诉制度又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非权益被侵害人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接受投诉的主体,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而是作为举报处理。二是,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的举报人保密规则。三是,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案件和举报案件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根据投诉制度的特点,在设计投诉制度时,适用于举报制度的便民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同样适用于投诉制度,而保密原则则需要根据投诉制度的特点予以变通。与举报制度一样,投诉制度在设计中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如在不适用保密规则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投诉人的权益程序等。因此,为了规范投诉和举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作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