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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释义和理解

目前国际拍卖业在收取佣金的问题上,是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拍卖法借鉴了国际拍卖业的这一通行作法,明确规定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佣金。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本条第一款规定收取佣金的比例首先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前或在拍卖成交后对佣金的比例作出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约定来收取佣金;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收取佣金。当事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或未能达成协议,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向委托人、买受人分别收取佣金,佣金的幅度不得超过拍卖成交价的百分之五。由于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佣金,所以,虽然有百分之五的最高限额,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后收取佣金的比例加起来可达到拍卖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而且这只是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佣金比例有约定,佣金可能更丰厚一些。为了照顾拍卖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本条第二款规定收取佣金的比例应当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即拍卖成交价越高,佣金的比例应当越低;拍卖成交价越低,佣金的比例可以相对高一些。

由于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如标的的保管、发布拍卖公告,组织拍卖展示等,所以,在拍卖未成交的情况下,拍卖人也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拍卖人和委托人有约定的,拍卖人可以按约定收取费用,双方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视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与拍卖活动无关的费用,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