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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主旨

本条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的细化,明确了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能适用按照季度纳税的申报期限政策。

释义和理解

修订后的条例在纳税申报期限的条款中增加了按照季度纳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其纳税期限最长仍然是一个月。这主要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流动性强,按月办理申报存在一定困难,由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为数众多,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特别是对大型企业的管理。因此有必要适当延长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同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季度申报纳税,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并不是必然适用,因此,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征管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具体的某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季度申报。

另外,对一般纳税人维持最长一个月申报期的政策,有利于稳定税务机关正在采取的各项征管措施,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