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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主旨

本条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坚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增强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就必须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保护外商投资者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还有谁愿意并敢于到中国来投资呢?外商来投资,就是要赚钱,因为资本的本质是利润取向,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

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所以多吸引外资,外商固然得益,但最后必然还是我们自己得益。

因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为了贯彻宪法规定的精神并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鼓励外国的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保持对外政策的稳定性,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及他们所投资企业应有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商投资者的在华投资受法律保护,国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除非遇到战争,在该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照法律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的条件下,才可进行征收;2.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即所获取的利润受法律保护,外籍职员、职工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3.外商投资者依其投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所办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4.外商投资者及其所办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商号权等知识产权、商誉等受法律保护,未经其许可不得使用;5.外商投资者在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6.外商投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处理权受法律保护;7.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具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和参与仲裁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外国合营者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子以保护,确立了对外国合营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这既是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前提条件,也是使外商放心地来我国投资的有效保障。当然,这种对外国合营者的保护是按照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中规定进行的。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之一,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这一准则。遵守法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合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经注册登记后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具体来讲,合营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以及与国内其他企业、单位产生的各种经济行政关系,必须服从我国政府和法律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同样受我国政府和法律的保护。原合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范用语,应当将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改为法律、法规以便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同时也可以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因此,200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将这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质含义未变。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内容是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中新增加的,这是对合资企业法的重要补充。国有化、征收是指主权国家对位于其境内的私人财产依法收归国有的行为。对外国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征收,是外国投资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过去,外商到中国来投资的最大顾虑之一就是怕我国对合营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在法律中明确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原则,同时规定若在特殊情况下实行征收亦给予相应补偿,既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也同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已经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相一致。这里所谓的“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就是指发生战争的情况。在投资保护协定中,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承诺,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实行征收,要依照国内适用的法律程序,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的金额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并允许自由汇出境外。这样规定消除了外商的投资顾虑,有利于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