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本条是对一般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调整作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这一条款也是本法中新增的内容。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为再严密的税法体系都可能存在漏洞,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进行税收策划的可能,之中有些安排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对这类安排如果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环境。另外,制定这一条款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目前我国避税的现象比较普遍,纳税人避税的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所规范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通过企业变更而多次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多种形式。如果不设置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上述避税行为没有打击和遏制的法律依据,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同时,这一条款可用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作用。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界定以及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调整是本条的核心内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具体而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现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刊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可断定该安排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对“安排"是否构成避税事实是采用商业目的来判断的,看企业是否主要出于商业目的而叭事交易。如果一个或一系列安排,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的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而不是出于商业目的,那么在考虑各项因素后,经过合理推断,则可断定该安排构成了避税事实。
税务机关在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具体判定时,是有一定的前置条件的,因为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对以获得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的安排的调整,而不是侧重于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调整。所以,如果没有或不知道“安排”是否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则认为不能断定其适用本条,进而不能对其进行调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安排”适用本条,那么就有权对其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合理方法调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否定本条所称的“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或视为上述安排失效,从而取消企业或其他参与人通过安排已获得的或者将获得的税收利益,并根据安排的经济实质对其重新定性和适用税法。
当然,这一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它的意义在于打击和遏制违背立法意图的本章中其他条款所不能规范的避税行为,而不是经常使用的一个条款,加上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判断的客观性来源于对各项相关因素的考虑和基于这些因素的合理推断,因此,该条款不会造成企业利益和影响正常交易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