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又称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和什么行为适用。关于畜牧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七十四条作了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根据法律地域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畜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我国境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畜牧法没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2.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包括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的各个环节。可以说,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畜牧法调整的主体行为范围不只局限于传统的畜禽繁育,还包括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种畜禽的生产经营、畜禽运输等。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发展较快,在有些环节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畜牧业发展的要求,有些环节还缺少相应的规范。为了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在畜牧法中将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畜牧法在“总则”以后的各章中对这些行为都作了规范。3.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不在本法调整范围内。在本法的起草工作中,有的意见要求将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起草单位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后认为,畜牧法主要是针对繁育、饲养、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活畜禽进行管理,简单地说,畜牧法只管到屠宰场门口,至于进入屠宰场的畜禽屠宰和生产出的产品,目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例如,屠宰管理方面国务院已经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权限,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体制;对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则主要通过对流通中的畜禽产品的防疫、卫生、品质等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我国已制定有《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畜禽产品的流通管理可以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法没有对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作规定。关于本法调整的畜禽的范围。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对法律中相关用语进行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上的含义,也可以是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的解释。本款的规定属于后者。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此,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的动物就是本法所调整的畜禽。在畜牧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在畜禽的范围上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应当对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是否将特种经济动物纳入畜牧法的调整范围。所谓特种经济动物,是指传统畜禽以外的,经过驯化饲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陆生动物,如鸵鸟、梅花鹿、水貂、鹌鹑等。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曾经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梅花鹿、马鹿、驯鹿、水貂、蓝狐、银狐、鹌鹑、雉鸡、野鸭、鸵鸟、美国鹧鸪、珍珠鸡等十几种特种经济动物确定为本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对这些特种经济动物的生产环节如养殖场设置、投入品管理、养殖档案、动物标识、防疫等进行规范。但是在征求意见时,有的部门和专家认为,如果明确将特种经济动物列为畜禽,就会与现行的野生动物管理体制不一致。因此,对于适用本法的畜禽范围,本法参照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的规定,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予以明确。本条第三款是关于蜂、蚕适用本法的规定,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按照本款规定,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在本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将蜂、蚕纳入调整范围一直有不同看法。考虑到养蜂业和蚕桑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动物饲养产业,并在世界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畜牧法将蜂、蚕纳入调整范围之中。同时,也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本法只对养蜂业管理,如在“畜禽养殖”一章中对蜂产品的污染控制、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和为养蜂者提供必要的便利等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等则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