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应当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依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情节严重的;2.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3.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情节严重的;4.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情节严重的;5.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情节严重的;6.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情节严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有以上行为的,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不能继续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原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因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照本条的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