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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主旨

本条是关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如果销售的畜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1.停止违法行为。所谓停止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2.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同时考虑到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有可能对购买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不能允许未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继续在市场上交易,本条同时规定要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3.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处的行政处罚,即在本条中不单独处罚,而是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的同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即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是剥夺经营者经营畜禽的资格,是一种很严厉的行政处罚,只有违法情节严重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此种处罚。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本法未作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下列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一是经营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数量较大,二是屡次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三是因经营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疫病流行或者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等等。需要说明的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