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如果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首先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行为人在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禽。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行为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种畜禽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