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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公益诉讼在国外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反垄断公益诉讼在国外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1.美国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是最早设立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早在1890年,《谢尔曼法》就规定了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根据谢尔曼法的相关规定,美国允许私人针对违反托拉斯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反垄断本身所具有的公共利益性质,托拉斯行为不仅可能损害到私人利益,更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竞争机制和社会公益,故这里规定的私人不仅仅局限于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的人,这一点在该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2月20世纪初,也就是在谢尔曼法颁布后二十年的时间,《克莱顿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私人作为诉之主体提起反垄断的权利。如果胜诉,那么可以获得其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还有合理数额的律师费。这一点,不但体现了美国对个体人的重视,也体现了不同于中国的法律对律师地位的认可以及其在诉讼过程中作用的肯定。

但,并没有因为出台了这样的规定,美国实践中就立刻出现大量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实例,真正的美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浪潮是以20世纪20年代末期美国诉通用电器一案为开端的。

通过对美国出现的大量实例和反垄断相关法律的分析,我们看出,实际上,美国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可以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检查官、司法长官和私人,检查官作为诉的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在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其应该以国家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通过诉的手段,使得国家遭受的损失得以赔偿;检察官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通过较民法更加有力度的刑事处罚措施来对违反法律之行为进行制裁;另外,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改变市场结构的方法来达到遏制托拉斯行为之目的,以此使市场恢复到行为损害之前的有效竞争状态。作为政府监护人的州司法长官代表本州内民众的利益,可以用州政府的名义对垄断行为提出民事诉讼,保障民众获得法律的援救。美国反垄断诉讼中最值得称赞,也最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便是,其允许私人参加反垄断诉讼的机制,通过提倡私人起诉的途径,来加强法律对竞争的维护,如我们熟知的“私人反托拉斯三倍损害赔偿诉讼”。“对违反法律存在威胁性损害的可能,任何人、商号、公司、联合会都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法院可签发预先禁止令”。另外,在诉讼成本方面,美国还有这样的规定,即如果原告的起诉合法,不违反法律,其胜诉以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奖赏。

由《克莱顿法》我们还能了解到,美国根据行业的特殊性,规定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特定的行业垄断情况。例如银行、信托公司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航空公司由民航局负责,无线通讯传输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除了对这些特定行业由例外的规定之外,其余的反垄断诉讼均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来行使相关职权。美国这样对事权分工明确的做法,使实践中纷繁芜杂的案件变得有章可循,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必然带来井井有条的市场秩序,既考虑到特殊性,又强制规定了相关领域的共性处理方式和方法,制度的完备,让人折服。感叹之余,更该做的就是学习再学习。

2.日本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

1947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尽管当时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没能实施,但这部法律在内容上较为彻底的推行了反垄断民主化的政策。它“是在高度发达的自由经济体制下,为了防止和消除经济力集中的弊害,使经济机能得以健康运转而制订的法律。”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由此部法律得以建立。而日本的反垄断公益诉讼主要是由反垄断执行机构,即公正交易委员会来执行,其对私人诉讼则做出了限制。:‘旧本禁止垄断法规定,在没有公正交易委员会告发的前提下,私人是不可以提起诉讼的。如果当事人依据禁止垄断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不需要证明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这种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反垄断案件审理后的结果是没有正式的审判裁决,而是通过一些像协商等非正式执法程序为处理结果的,导致无法制约和约束侵害人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警告流于形式,似乎是在敷衍了事,而协商似乎也只能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见得是真的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状态,执法机关可能会急于解决案件,匆匆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定纷止争了,却缺少对公益的保护意蕴,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偏离立法本意。

最后,再简要介绍一下德国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情况,同样有助于中国对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德国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即也规定了反限制竞争的执法机关,这一执法机关即是德国的科特尔局,该局受德国联邦经济部长的领导,执行反限制竞争法的工作,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设有卡特尔法庭,专门负责取缔滥用卡特尔的行为,后来,该法庭在二战后,归入到行政法院,也就是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目前的司法审判机关有专门的帝国行政法院下设法庭来审查,这样针对某类行为设置的专门法庭,权威性和经验的充足让德国的反垄断诉讼发展相当成熟。中国也可借鉴德国情况,像知识产权庭一样,专门设置发垄断法法庭,这样不但体现反垄断的特殊性,也使得不因法庭专业性不够,而使该类案件不能得到合理公正的判决。另外,德国无利害关系的私人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的是宪法诉讼,有点类似违宪审查。这里的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项法律的侵犯,而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而且无效的一种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