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仲裁(amiablecomposition或exaepuoetbono)的概念为西方首创。“amiablecomposition”源于法国法律用语“amiablecompositeur”,即友好调停者(amiable相当于英文中的amicable,意为友好),在仲裁中指具有较大自由而不须遵从法律规则的仲裁员,能够依据公允善良原则(exaepuoetbono)作出裁决。“exaepuoetbono”则为拉丁语,其中aepuo有公平、衡平的涵义,而bono更接近于善意、诚信之意。
因此友好仲裁的涵义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其一,仲裁员或仲裁庭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地,仲裁员并不被允许像审判中的法官那样拥有不适用法律规则的自由裁量权,但友好仲裁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常规。其二,这种自由裁量权并非毫无限制的。首先它建立在法律规则的适用无法保证实质公正的基础上,并且须有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其次,不适用法律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职权任意裁决。仲裁员的职权被限定在公允善良原则的调整范围内。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法律原则代替了规则的适用,这在仲裁实践中同样是一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