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规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属于“反向域名侵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二)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三)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这是在立法中对于反向域名侵夺作出了初步界定,而实践中反向域名侵夺以商标权的滥用为主要形态:商标权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在先合法注册的域名经使用和宣传.产生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用户群.却被商标权人最终夺得而坐享其成.这无疑对原域名注册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本身并未禁止他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仅禁止了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商标孜人的商标。域名的“善意先占者”没有义务为商标权人捍卫商标权益。
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匍应当进行适当限制。
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域名持有人可依据三方面的理由对商标权人的投诉提出抗辩:(一)“在得知域名争议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将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名称用于或可以证明准备用于提供合法的商品或服务”。此款赋予域名持有人在先使用权。(二)“域名持有人虽然没有与域名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但其所持有的域名已为人广知”。此款对知名域名规定了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三)“合理使用域名或不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域名”。本款则承认了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合法性。
如果在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专家组认定抗辩成立,而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其投诉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裁决中宣布该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