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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公益诉讼与反垄断诉讼的区别

反垄断公益诉讼与反垄断诉讼的区别

反垄断领域中,并非所有针对垄断行为提起的诉讼都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反垄断公益诉讼不同于此领域一般诉讼的两点显著特征是:第一,反垄断公益诉讼中的被侵害客体可能是数量庞大的公众,亦可能为抽象的公共利益,而反垄断普通诉讼则可以被民事诉讼所包含,其受侵害客体为明确的个体私益,无关公益,遵循民事诉讼一般规定即可。第二,反垄断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能较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提起和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就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反垄断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是对传统诉讼模式的突破。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件,从主体和侵害客体来看,都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当属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