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反垄断公益诉讼之必要性
(1)权利的社会化与传统诉讼私益保护矛盾的客观要求
追溯法律的发展史,以私益保护为主的民法在历史长河中占据了大半空间,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对私益的重视,以及人们对私益观的推崇。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愈加紧密,生产愈加需要社会各方的结合,整个世界经济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联系之中,于是,由个人到集体,再到整个社会,权利主体构成特征的变化,必然带来权益保护意思的进一步加强,团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得到人们的重视,权利呈现出社会化的倾向。而以保护私益为主的民法不能解决新的需求,社会对公益保护的需求呼声四起。“传统典型私法的代表—民法借用社会法理以补充其私法自治的缺陷,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进行修正,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应尊重社会公共福利的观念成为现代民法当然也含其它部门法的指导思想。”而由这些转变,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垄断行为提起的诉讼所体现出来的法理精神与当下的社会权利观念十分吻合,具有时代意义。新型权益的出现必然要求与之相配的诉讼法出台,因此传统的诉讼法必须要进行革命性的突破,打开中国法院网站,在案件库栏目下,公益诉讼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并列作为案例分类的子集,点开公益诉讼,自2007年至今,已有84条相关公益诉讼的信息,期间不乏引发社会关注的大案件。但相当一部分公益诉求因法律的缺失不能得到认可和保护。因此,反垄断公益诉讼中利益衡量的首要原则乃在于突破纯粹意义上诉益观的束缚,更好地兼顾产业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两方面的需要。
(2)经济民主的内在要求
经济民主的法哲学基础是19世纪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理性哲学认为,“人是一切事物的主人”。而最早将民主应用于经济领域的是马克思,他写道:“平等应当不仅在国家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四大自由》中将自由权力从个人权利扩展到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社会主义领袖人物都曾对经济民主有所论述。毛泽东指出,“劳动人民管理经济的权利是最大的权利。”列宁将民主集中制引入到了经济领域,他指出,要实行经济领域的民主集中制。“经济民主是指经济活动主体行使权利的自由以及为实现这些权利所设定的制度和程序。”而反垄断法正是“保卫和促进经济民主的重要武器”。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律宗旨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保护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竞争本质上就是保护经济民主,因为只有经济民主才‘能为有效的竞争培育生存土壤,并且中国反垄断法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排列在宗旨的第一位,可见中国反垄断法是坚持维护和实行经济民主的,其主要任务或宗旨同样是保卫和促进经济民主。另外,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践发展来看,经济腾飞离不开经济民主政策的提倡,经济民主带给我们的不仅是经济实力的增强,也让民众感受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每个人都将具有的成长机会。这一点同样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民主的发展与国家强大的必然关系中也有极大的体现。因此,经济发展要求经济民主,经济民主要求重视社会公共权益,重视公共权益则呼吁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台,经济公益诉讼的形成和发展,首当其冲,必然引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相对应的公益诉讼制度,这期间的必然联系也将在今后的实践中一一得到验证。
(3)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中国先秦法家就提出并推行过“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其推行法治的方法主要为“以法为本”,使法令成为人们一言行的唯一标准,这种法治在根本上是与后来资产阶级提出的和民主联系紧密的“法治”完全不同的,那样一个时代背景,也不太可能超越历史时空隧道去预测未来世界的同名却不同含义的“法治”。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关键在于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治在资本主义法治的基础上,将这一概念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己经被写进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根据是法律制度,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我们所提倡的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垄断行为无视人民的利益,侵害了广大公众的权利,这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相违背,应该依法得以处置,而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法律至上、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这些法治国家应有的基本特点,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2.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反垄断公益诉讼之必要性
经济法学界少有学者从这个角度入手来分析研究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全新的视角,以垄断和竞争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推出制度构建的必然。
西方经济学自诞生以来,就崇尚竞争,反对垄断。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真正形成是以亚当·斯密1776年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标志。亚当·斯密提出自由竞争经济体制,“这个体制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协调者社会经济活动,成为最能满足人们需求的经济体制。”大卫·李嘉图是继亚当·斯密之后的一个重要的只有竞争的推崇者,他极力倡导自由贸易,用比较优势理论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他觉得“在完全自由制度下,各国都必然把资本和劳力用于最有利于本国的用途上。……它使劳动得到最有效最经济的分配,……并以利害关系和相交往的共同纽带,把文明世界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社会。”自亚当·斯密到马歇尔,西方经济学一直是以斯密的完全竟争理论为基础,作为一种经济指导思想,始终占据统治地位。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这对资本主义经济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推行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来应对国内爆发的经济危机,使美国的经济逐步转危为安。凯恩斯的经济理论成为当时西方经济学的主导思想,在凯恩斯理论诞生的同时,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得到了发展,与凯恩斯主义展开了激烈论战。二战后,新自由主义有了进一步发展,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主张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把经济自由主义视为经济学的最高原理。直到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自由竞争经济赞不绝口,他说道“竞争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发生无意识的协调作用。……它经受了任何社会组织的最基本的考验。”自由竞争理论主流派认为,竞争经济是最能满足人类需求的经济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人们自由劳动、自由交换,它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协调人们的生产和消费,及时地通过价格的自由升降,以达到供求平衡,有效地调节着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竞争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凡是没有竞争的地方,也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经济就出现停滞,社会也就停止发展。
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着无数买着和卖者,形成生产规模是小的分散的,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不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积极效应的增长。完全竞争市场的企业产品生产是同质的,不能满足社会消费者不同偏好的需求,也就决定了企业间不存在有一效的竞争。
而且,这种市场形态下,要求消费者和企业能够掌握完全信息,而这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的,信息的不对称,可能造成的局面是:各个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进行资本和技术的重复投入,结果造成资源浪费,导致无效率的产生。从西方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完全竞争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垄断与竞争的理论中,西方经济学主流派的自由竞争经济理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垄断理论始终是处于被贬低的地位,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垄断本身有着许多缺陷,对经济发展存在着消极作用。垄断的危害也的确很多。垄断可能造成生产要素利用率下降,资源配置紊乱,扭曲市场价格,延缓经济发展等等。垄断造成的生产能力过剩、产品成本过高,以及大量广告费和流通费用的增长等因素,使得产品垄断价格提高,并最终把这些由于垄断所造成的价格提高都转嫁到人民身上,从而削弱了人们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造成生产下降,经济发展延缓。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我们所倡导的经济学理论,既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理论,也不是认为垄断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的理论,我们真正提倡的是在开放市场有效竞争的同时,给予特定领域、范围、程度的行政干预,垄断诉讼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情形是:垄断企业肆无忌惮地实施恶意垄断行为,这样就会破坏竞争机制,形成市场畸形。就像垄断和竞争的关系一样,任何一种单一状态的市场都是不健康的市场,于产业发展不利、于消费者不利、与整体社会经济公益不利,为使垄断和竞争处于均衡的发展状态,在经济诉讼领域,必须要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遏制具有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性的垄断行为肆意妄为,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合理竞争局面形成,从而使交易双方以及竞争者之间平衡发展关系走向,以便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单纯依靠行政,或单纯依靠仿效民法的诉讼模式,都不能使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得以衡平。公益诉讼的引入,可以让信息占有量不高的公众避开这个不利点,在程序和制度方面得到补偿,最终在宏观上取得一种均衡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