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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1、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参加仲裁的直接目的是要解决权利义务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与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应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并非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支持他人参与仲裁,则不能成为人事争议程序的当事人。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

当事人参加仲裁要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由自己承担仲裁结果。

3、受仲裁机构裁决的约束

仲裁裁决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人事纠纷作出的,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必须服从裁决,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