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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内容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内容

一、申请

1、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受理费、预交处理费。

二、处理

1、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开庭。仲裁庭应当提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裁决。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结果的,裁决宣布后立即送达裁决书。

5、期限。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执行、诉讼

1、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