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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