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法律开始生效的标志。目前,法律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这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本法也是采取了这种方式。
2、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6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采用这种方式,多是由于情势急需,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情况,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这种方式采用不多。
3、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这种方式在立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企业破产法(试行)》(失效)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企业破产法(试行)通过时还尚未制定出来,因此,有意见认为采取这种方式规定的施行日期是不确定的,立法应当明确施行日期。
本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至施行间隔近半年时间,这主要是为本法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1)涉及行政强制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数目众多,需要作出认真的清理,凡发现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修改;(2)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3)本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各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本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等,为本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解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前两部法律早已实施多年,学界已经进入修改的调研中,《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