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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时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消费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主体。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本条规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消费品目录从“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扩大到“卷烟、白酒和小汽车”,并增加规定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后送财政部备案;二是将其他应税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主体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原因是,全国各地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在1994年新税制改革实施后,分设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原来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范围的不同一分为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中央税税种,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税种。新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后,为确保税收征管与新税制协调运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建立和推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各地围绕这一模式,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普遍实施了征管改革,许多地方将几个税务所组建成一个税务分局,基层税务所大幅度减少,形成了以税务分局为最基层征收管理单位的格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分局,主要指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而设立的税务分局,这些税务分局属于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原实施细则制定于1993年,当时尚未实施税制改革,为适应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此次修订实施细则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改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