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中“成本”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沿用了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
消费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消费税条例第七条所指的成本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成本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成本可以泛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其范围可以很广,一般而言可以包括产品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产品生产成本是指按产品分摊的、与生产产品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或关系不大的各种费用,比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为保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尽量公平合理,同时便于实际操作,本条在此明确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是指生产该消费品的平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