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的计算公式中“利润”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沿用了原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作修改。
消费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实际利润,为保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尽量公平合理,同时便于实际操作,本条在此明确规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应税消费品平均利润可参见《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有关规定,分别为: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的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