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资源等’情况,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签订购销合同而被诈骗;对供方销售的以次充好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同意发货,不坚持按合同验收,致使被诈骗;被诈骗后,对质次货劣的商品,不及时采取措施,延误索赔期或擅自决定不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由于市场行情剧变、受个人本身水平限制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的原因,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本罪的界限,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本罪论处。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主观上主要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诈骗的危害结果,由于主观上马马虎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造成重大损失。但也有部分是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负责任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会造成被诈骗的危害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