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实施了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解释将上述刑法条文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使用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占用土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其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将属于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其本身的价值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批地、占地,不构成本罪,可采用行政措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用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