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中“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的司法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有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或其他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而故意实施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为杜绝在查禁犯罪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活动,本条规定,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适用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使众多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使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