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6)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一些特殊的原始凭证,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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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6)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一些特殊的原始凭证,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有一定的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