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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

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

1、申诉与受理,经济合同仲裁申诉,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管辖的仲裁机关要求依法仲裁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生产经济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专业经营户、因经济合同未履行致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2)有明确的被诉人,就是要确定谁侵犯了申诉人的权益,谁来履行合同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等等;(3)属于仲裁机关收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关管辖的;(4)不能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仲裁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和仲裁机关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期限般以一年为限,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审阅申诉书,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象。仲裁侃关在开庭审理前,应审阑申诉状及案卷,分析案情,确定调查线索,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查阅陈述的原因、理由,争议的焦点和要求赔偿的依据及责任是否清楚,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材料;是否应予追加仲裁参加人等等。

3、先行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仲裁员主持,为促进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方式。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节,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调解书规定自动履行。

4、开庭审理,是指仲裁机关虽经努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迦行仲裁,即应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程序的最厨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