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为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入户难、配合难问题,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本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联合国《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不能要求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示在统计调查中,或在准备表格、报表、摘录、报告或编撰的与调查有关的其他文件中获得的有关任何个人、机构、企业等的资料,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