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了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其就取得了期待权的法律地位,因而期待权可以形成于众多领域,从而拥有众多的类型。而由于期待权类型的多样性,再加上其内容的复杂性,各国导致了对期待权本质的认识,呈现出扑溯迷离的情景。德国民法学界从期待权物权学说,类似物权说,其兼具物权与债权两领域要素的特殊权利说,再到否定期待权独立价值的极端学说,可以说是观点倍出,纷争不断,以至于赖扎(Raiser)教授幽默地说,德国司法界在将期待权归类中所出现的两种观点,与德国学术界对此问题所呈现的不确定性相比,还算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而在我国学者们对期待权性质的认识亦谓是观点明显,如有王泽鉴的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因素之中特殊权利说,王轶的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大的全权说,申卫星的不完全所有权。戴孟勇的准物权说,也有学者另辟蹊径地指出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当导致了认识的错误,从而指出期待权是与物权、债权、形成权分属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最后指出其性质为所有权的期待权。正如Andreasvor&nbspTunr所指出的“期待权概念是一个空壳的制度概念,它包含了统领在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标志下的权利内容迥异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我们对于一般期待权很难精确的予以定性,而必须具体到某一项期待权,才能讲清其性质,同时按照期待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操作,以利益衡量或收益作为分析的工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当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本人认为基于期待权种类的多样化。比如基于物权的期待权和基于债权的期待权应该有所不同,对物有占有关系的期待权同没有任何占有关系的期待权也应有所不同。取得债权之期待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则,取得物权之期待权则适用物权的规则,且可以使用类似的规则,而没有必要一刀切,必须找到一个非此即彼的观点。因为世间万物本身并非是非此即彼非友即敌,其间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区域,而且在不断迅速发展的社会中亦是越来越多。